文章播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补充意见
各区房管局(发至房管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郊县房管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日市局曾发了沪房(86)公字发第503号《关于印发<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通知》,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新的问题,现经研究作如下补充:
一、同幢房屋有二种不同结构的,应以其主要结构认定。四面无墙身的房屋,按其租金单价的50%计算租金,二面无墙身的房屋,按其租金单价的75%计算租金。
二、作生产、仓库、办公等非居住使用的房屋,如结构是砖木三等以下的简屋,其租金按砖木三等结构单价的75%计租。
三、单位(或个人)承租户在同一间无分隔的房屋内作二种不同用途的,其面积各按房间的1/2计算,租金按各自用途的房屋单价计算。
四、厂区以外的房屋作托儿所、技校、疗养所使用的,其租金应比照学校、医院的房租单价计租。
五、单位租赁的房屋,全部作为职工集体宿舍或家属宿舍使用的,不列入非居住用房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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