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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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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发至房管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县房管所:



现将《提高本市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遵照执行。在贯彻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公房管理处联系,以便修正和补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日









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



(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一、适用范围:本口径适用于单位、个人承租房管部门的房屋作非居住使用的。



承租单位自管的房屋及郊县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作非居住使用的参照办理。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客在本市的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外事等涉外房租金不属本范围。



二、房屋用途:本口径根据房屋现用途,分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三大类。



其中营业、生产用房是以商业企业、工业企业开业申请登记的性质划分。



1、营业用房:是指单位或个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业务活动的用房,以及为经营业务活动服务的办公室、仓库等辅助房屋。



2、生产用房:是指单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活动的用房,以及为其生产活动服务的办公室、仓库等辅助房屋。



建筑业用房租金按生产用房计缴。



3、办公用房:是指国家经费开支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用房以及学校、医院、文化馆、体育场、影剧院等用房。



三、房屋地段等次:



1、营业用房地段等次及划分范围。



特等:南京东路、西藏中路、淮海中路等;



一等:徐家汇、中山公园正门附近、曹家渡、提兰桥、天目东路、四川北路等;



二等:东长治路、人民路、衡山路、延安中路、河南北路等;



三等:肇家浜路、漕溪北路、中山北路、中兴路等;



四等:东大名路、沪太路、中山南二路、陆家浜路、浦东南路、江浦路等;



五等:中山南一路、军工路、海伦路、武定路等;



六等:龙华东路、日晖东路、云岭东路、光复西路、广中路、水电路、北宝兴路、沪军营路等;



七等:市区偏僻小路。



其中仓库用房地段等次及划分范围。



甲等:东从大连路、长阳路口开始,到大连路、秦皇岛路、黄浦江为界;南以陆家浜路为界;西从陆家浜路开始沿中华路、人民路、四川南路、四川中路、南京东路、西藏中路、北京西路、石门二路、苏州河为界;北以中兴路、虬江路、河南北路、海宁路、溧阳路、东长治路、长阳路为界。



乙等:东块东、南以黄浦江为界,西以军工路为界,北以平凉路、虬江为界;南块东以陆家浜路为界,南以黄浦江为界,西以船厂路为界,北以中山南一、二路、车站前路为界;西块东以四川中路、四川南路为界,南以四川南路、人民路口开始,沿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家浜路、华山路、虹桥路,西以沪杭铁路为界,北以沪华铁路长宁路口开始以长宁路、长寿路、苏州河、石门二路、北京西路、西藏中路、南京东路为界,北块以欧阳路、溧阳路为界,南以海宁路为界,西以宝山路四川北路为界,北以大连西路为界。



丙等:甲、乙等地段以外的市区浦西部份及浦东东南以黄浦、杨浦区区界开始,沿浦东大道、黄浦南路、白莲泾,西北以黄浦江为界的部份。



丁等:丙等地段以外的浦东市区部份。



戊等:吴淞、闵行区。



2、生产用房地段等次及划分范围。



甲等:东以欧阳路、溧阳路、黄浦江为界;南以黄浦江西岸、新开河开始,沿人民路、淮海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东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虹桥路至铁路;西以沪杭铁路为界;北从铁路、长宁路开始,沿长寿路、苏州河、中兴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大连西路为界。



乙等:东以黄浦江西岸为界,南以黄浦江、漕河泾、龙华港为界;西以桂林路、宜山路、中山西路、长宁区上海县交界、哈密路为界;北以吴淞江、中山北路、大连西路、东体育会路、原林路、国康路、走马塘为界,扣除上述甲等范围。



丙等:甲、乙二等地段以外的市区部份(不包括吴淞、闵行地区)。



丁等:闵行区全部及吴淞区重件码头路以南。



戊等:吴淞区重件码头路以北。



3、办公用房地段等次及划分范围与生产用房的地段等次及划分范围相同。



各类用房的地段等次及划分范围详见地段等次图。



郊县各类用房的地段等次及划分范围,由各县房管部门确定,并报市局核准后执行。



四、房屋结构:



钢筋混凝土:系指柱梁、楼地面、扶梯、屋面等四项均为钢筋混凝土的结构;



混合:系指柱梁、楼地面、扶梯、屋面等四项中有部份为钢筋混凝土的结构;



砖木一等:系指房屋两侧(指一排或一幢,下同)山墙和前沿横墙厚度均为一砖以上的结构;



砖木二等:系指房屋两侧山墙厚度为一砖以上,前沿横强厚度为半砖、板壁、假墙或其他单墙,厢房山墙厚度为一砖,厢房前沿墙和正房前沿墙不足一砖的结构;



砖木三等:系指房屋两侧山墙以木架承重,用半砖墙或其他假墙填充,或者以砖墙、木屋架、瓦屋面、竹桁条组成的结构;



简屋:系指砖墙、木屋架、瓦屋面(包括石棉瓦屋面)三者不全的结构。



五、租金计算:



非居住用房租金包括房屋租金和基地(园地)租金两部分。



1、非居住房屋一律以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租金单价以房屋现用途、房屋结构和房屋所处地段等次确定(见附件一)。



2、基地(园地)面积一律以使用土地总面积减去房屋占地面积计算。基地以平方米为计租面积。基地租金单价按现用途、地段等次确定(见附件二)。园地租金单价按基地租金单价的120%计算。本基地租金单价按目前征税办法制定,如土地局、税务局另有新的收税(费)规定则作相应变动。



3、计算公式:



房屋租金=房租单价*建筑面积;



基地(园地)租金=基地(园地)租金单价*基地(园地)面积;



月租额=房屋租金+基地(园地)租金。



六、计算要点:



1、建筑面积以房屋外墙面积丈量计算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保留小数二位。



2、单位(个人)使用非整幢房屋,根据承租单位(个人)租用的使用面积分摊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是指独用房间内墙的面积,包括室内外壁橱及辅助房间,如灶间、卫生间等。阁楼按其面积另加租金,租金单价按其房间的租金单价计。



3、居民与单位(个人)共用一幢房屋、不易计算建筑面积的,可以按非居住使用部位加墙身厚度计算。单位与居民公用的房间,单位暂不算面积,在内部资料作好注记。他户走破的房间,其租金单价减15%。



4、家店不分合用一间又无分隔的,按其房间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营业用房租金,其余二分之一仍按原来租金额进行分估;对家店不分、营业使用面积较小,而且经营微利的修理、修配、缝纫等项目的,可按其实际使用的面积计收营业用房租金,但最低不得小于使用面积三平方米;对已作分隔的,不论分隔到顶或不到顶的,均以分隔后的面积计收。



5、单位(个人)独用有门的扶梯下小间,以内墙丈量面积,按单位(个人)用房租金单价的百分之二十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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