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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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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



一、计算方法:



凡是计租的房间,均按本身的建筑设备条件(结构、楼地面、窗、卫生设备),对照定分标准定出计租分,再按装修设施和使用价值(窗向、光线、地位、高度、环境)的实际情况对照增减百分率调整,乘以地段分值,得出房间面积每平方米的单价,再乘以内净面积,即为该房间的月租金。算式如下:



1、房租单位=建筑设备条件分数×(1+增减率)×分值。



2、房间租金=房租单价×内净面积。



3、每户月租=使用房间租金的总和(如有园地等租金应加入)。



二、地段与分值:



1、地段分四级:



甲级:甲级地段的范围,东以黄浦江为界;南以黄浦江西岸新开河开始,沿人民路、复兴东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家浜路、华山路、虹桥路至铁路;西以沪杭铁路为界;北以铁路苏州河交界处开始,沿河至东站、再沿铁路、大连西路大连路穿过杨树浦路,沿秦皇岛路至黄浦江边。



乙级:甲级地段以外的市区部分(不包括吴淞、闵行等地区及浦东市区部分),包括与市区新村毗邻的工人新村,如天山五村等。



丙级:浦东市区部分。



丁级:吴淞、闵行地区以及由市区房管所管理的坐落在郊县的房屋。



2、分值:



甲级地段每一计租分人民币0.00360元,乙级地段为0.00324元,丙级地段为0.00292元,丁级地段为0.00262元。



三、计租准则:



(一)房间:



1、凡可供居住或起居使用的房间(包括厨房,下同),不问原始设计用途及目前实际用途,均按现状丈量面积,根据本身条件定分计租。



2、房间中有分隔,作二间分别定分计租,如仅有超过墙面一半的空圈作一间计,如分隔不到顶(包括板条空格),一户使用按二间丈量面积,作统间定分,二户使用按二间分别定分丈量计租。



3、客堂间、厨房间公用或合用,按实际使用户数平均分摊租金。



4、扶梯下小间,公用或合用的不计租,独用无门的亦不计租。有门独用要计租,计租单价以本幢底层最差房间(灶间、阁楼除外)单价的百分之二十计租。如已和房屋相连接,不论有无门,并入房间内计租,其中倾斜部分的面积,以三平方米作一平方米计。



5、走道、门厅、炉子间、水泵间等不计租金;厕所、浴室、贮藏室(指壁橱、箱子间)不量计面积,按设备条件定分,并加计因素。如厕所、浴室、炉子间、水泵间等设备已拆除,走道、门厅已分隔成间,可作居住或起居使用的,则按间丈量面积定分计租。



(二)阁楼、搭建:



阁楼、搭建,除下列规定外,均按间丈量面积,定分计租。



1、阁楼顶面为倾斜形态,其高度在1.2米以下的倾斜部分不计面积不计租。



2、阁楼顶面为水平形成,高度在1.21米至1.6米的按固定分每平方米月租为20计租分;高度在1.20米以下阁楼,每平方米月计租为10计租分。



3、阁楼的长和宽,有一边在1.2米以下的不计租;不是平形四边形的阁楼,应按平均长度或平均宽度来计算,如平均长度或宽度在1.2米以下的,则不计租。



4、搭建用作厨房或小间,产权属公的,宽和长有一边虽不到1.2米,仍按搭建本身条件定分计租。



(三)阳台、平台、晒台:



1、挑出阳台、平台公用或合用的不计租金,独用的丈量面积,按连通房间单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租。凹阳台(指上面有顶,左右有到顶墙的阳台)独用的按连通房间单价的百分之五十计租,二户合用按户分摊租金,二户单价不同,以低的计,三户以上使用不计租金。



已经加窗成间的阳台、平台,不论装修条件,面积大小,概按连通房屋单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租,独用独计,合用或公用按户分摊。连通阳台、平台房间的本身条件,不因阳台、平台加窗成间而有所改变。



2、阳台连通走道、卫生间,不论独用或公用均不计租。



3、部分凹进部分挑出的阳台,独用的按连通房间单价的百分之四十计租。



4、挑出阳台上面有顶,两边有到顶的花格砖墙,作凹阳台计。



5、晒台公用或合用的不计租,独用的按使用户主要房间单价的百分之二十计租。



6、计租的阳台、平台、晒台面积超过十五平方米的,按十五平方米计算。加窗成间的阳台,平台不受本条限制。



7、楼下阳台、平台,装窗的按连通房间单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租,不装窗的均按园地单位计租。



8、住户在独用的天井、晒台、平台等处自有自用的搭建,仍按独用天井、晒台、平台定分计租。



(四)园地(包括天井):



1、园地一般只计屋前部分(包括里弄房屋的前天井),按实量面积计租。侧面及屋后园地除作主要花园使用的按实量计外,宽度不足六米的,不计租金,超过六米,超余部分作为园地量计。后天井不计租金。



2、四十平方米以下的园地,公用或合用的不收租。独用独计,每平方米月租一律为5计租分。



3、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园地独用独计,公用或合用的按使用户居住面积(居住面积不包括厨房、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等)分摊计租,每平方米月租为10~20计租分,由区局按绿化完整程度,掌握核定。如园地仅能供底层使用户使用,此园地范围内的同幢其他住户,不论居住那一层,凡面向园地的房间租金均加计园地环境因素。如属面向旧式里弄计租的天井,同幢其他住房则不加环境因素。



4、园地全部划出,已不属该幢范围之内的,则面临该园地的住户房间不加环境因素。



5、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园地公用或合用,使用户超过二十户,各户均不收租。



6、园地租金超过使用户全部房租的百分之三十五时,超过部分不计租。



7、园地围墙(包括竹笆、绿篱)已拆除,绿化已破坏或被占用,在恢复前,对承租户不作园地计租。



8、计租的园地内有走道、踏步、人防通风洞,均并入园地面积量计,不予扣除。



(五)其他:



房屋供应暖气或热水的另行加计费用,计费标准另订。





关于住房收费暂行标准各项口径的说明






一、计算单位:



1、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屋间净面积计算,取一位小数,以下四舍五入。



2、房租单价:为人民币元,取三位小数,即算至厘,以下四舍五入。



3、房租:为月租,按户计算,算至人民币分为止,以下四舍五入。



二、丈量地点:



1、丈量室内长度,应以墙面到墙面为准,如室内护壁高度超过一点五米以上时,以护壁面到护壁面为准。如系板壁,量至板墙筋外侧。墙面如有凸出的墩子或柱子,每根的面积小于0.08m2的不予扣除,大于0.08m2的按实量扣面积。影响居住面积的壁炉,按壁炉本身墙的宽度与深度丈量扣除。



2、丈量室内高度应以楼地面起量至平顶底,没有平顶的,量至搁栅底或桁条底。室内顶面有二根以上的水泥或木质大料,高度量至大料底,仅有一根,以室内最高处和大料底高平均计算室内高度。



3、旧式里弄的后楼的扶梯洞上面,有凸出的一块在房间内,凸出部分扣除不计面积。



4、后天井全部搭设与灶间连在一起,中间无分隔,则面积一并量计,如果井搭内有扶梯,井搭的面积可以不计。天井搭披但未搭设的,仅量计灶间面积。



5、室内有二级以上踏步,所占面积扣除,仅一级不扣,活动扶梯不扣面积。



6、阳台面积以量至墙面(或栏杆)为准,不量至扶手。



7、每个房间的丈量,面积误差在0.5m2以内的不予变更。



三、房间、阳台



1、备餐室不另行定分计租,可将面积并入厨房一并计算。



2、厨房间、客堂间为他户(不放置炉灶或其他物品的非使用户)必经之过道或用水的,不扣除面积,按走破房间扣除环境因素。



厨房或客堂公用,分摊后租金超过房间租金50%的,超过部分不计。



3、凡是定分计租的房间内,添装独用卫生设备,产权属公有的,均按设备条件定分,并加计独用因素,所占部位扣除面积,计为抽水马桶扣一平方米,浴缸扣二平方米,三件一套扣三平方米,一只马桶一只面盆仍扣一平方米,仅有一只面盆不扣面积。



4、二户房间中间以双木拉门或玻璃屏风分隔,可参照分隔板壁因素减5%,房间与公共走道分隔为板壁的,不减与他户分隔因素。



5、独户使用房间,中间有分隔,分隔板壁上口与阁楼相连按分隔到顶计。



6、与他户分隔的墙,如果部分是砖墙,部分是板墙,可减板壁因素。



四、建筑设备条件:



1、结构:



(1)房屋同时存在几种结构时,房间按主要结构定分。



(2)凡柱梁、楼地面、扶梯、屋面等四项均用钢筋混凝土构成的,以钢筋混凝土结构定分。



(3)六层(包括六层)以下的一模三板新建住宅,以钢筋混凝土结构降一级定分,七层(包括七层)以上有电梯的一模三板仍以钢筋混凝土结构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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