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在收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计生委、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养工作实际,现就在收养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审核计划生育情况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生育能力但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区、县计生委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区、县计生委签定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患有不育症并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症证明和区、县计生委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三、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放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区、县计生委出具的《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以及收养人与区、县计生委签定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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