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标准(即新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执行;在2001年1月1日后,申请商品房预售,执行新标准。
三、2000年6月2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申请商品预售的,均须执行新标准。
四、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2000年6月20日前已实际开工,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执行新标准。
2、2000年6月20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200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标准的,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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