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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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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房地集团,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房改办,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物价局制订的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0号),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沪府发〔2000〕40号)及《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沪房地改〔1996〕677号)规定,2000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自9月1日起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



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调至0.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



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四、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及其控制标准的计算确定



(一)整幢独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独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且已出售过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计算。



(二)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积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



(三)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该承租户可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计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予以计算(技术职称按相应的行政职务挂靠)。凡承租户家庭人员中有在职或离退休中小学教师的,该承租户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字第〔1996〕96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五、计算超标租金住房的范围



计算超标租金的范围为:成套独用和非成套独用的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类型的住房。旧里和旧里以下类型的住房不计超标租金。



六、超标租金的计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户承租一处住房,按上述规定计算超标租金,具体计算公式见(表二);承租户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合并计算超标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别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购另一处公有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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