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自1997年7月1日《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对医疗执业活动依法进行了监督管理。在执法实践中,许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目前医疗活动中出现的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标有该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制剂标签、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的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对处理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行为的法律依据问题作如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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