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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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