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托幼办各有关局:
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管理和意外事故的预防是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本市自1980年实施《全市托儿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办法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沪卫妇儿(80)第18号文《关于统一全市托儿机构传染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的通知》即日起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
托幼机构是婴幼儿聚集的场所,婴幼儿对疾病的抵抗力较差,喜欢活动但不懂得危险性,一量发生传染病或意外事故,将影响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类各级托幼机构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
一、传染病报告与管理要求
(一)报告病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病种;
甲类:1、鼠疫;2、霍乱
乙类:3、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戊型、未分型);4、痢疾(细菌性、阿米巴性);5、伤寒和副伤寒;6、艾滋病6a HIV感染者;7、淋病;8、梅毒(一期、二期、胎传);9、脊髓灰质炎;10、麻疹;11、百日咳;12、白喉;13、流行性脑脊髓膜炎;14、猩红热;15、流行性出血热;16、狂犬病;17、钩端螺旋体病;18、布鲁氏菌病;19、炭疽;20、斑疹伤寒;21、流行性乙型脑炎;22、黑热病;23、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类);24、登革热。
丙类:25、新生儿破伤风;26、肺结核〔痰(―)、痰(+)、未分型〕; 27、血吸虫病;28、丝虫病;29、包虫病;30、麻风病;31、流感或流感样病例;32、流行性腮腺炎热;33、风疹;34、急性出血性结膜炎;35、其他感染性腹泻病。
另外:水痘、脓疱疮、集体性食物中毒也应报告。
(二)报告对象
托幼机构的儿童和工作人员。
(三)报告时间
发现甲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应立即先用电话报告市、区(县)卫生局、防疫站、妇幼保健所,然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单并在法定规定时间(城镇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有关单位。发现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单,并在法定时间(城镇、农村24小时)内报出。
(四)报告办法
托幼机构如发现上述病种传染病嫌疑,应经医师确诊后填写三联传染病报告单及时上报,一联报区(县)妇幼所,一联报地段医院或乡卫生院,一联留在托幼机构以备日后统计核对之用。区(县)妇幼所应每月与本区(县)防疫站核对托幼机构传染发病情况,避免漏报,并填写托幼机构传染病月报表,于月终后十天内报市儿童保健所。发生传染病暴发应附调查报告。
(五)传染病管理
1、托幼机构的保教人员要认识加强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熟悉传染病报告和管理要求,应有专人(保健员)负责本园所内传染病报告、登记、统计、分析和传染病管理工作,负责本园所消毒隔离工作和班级、营养室的消毒技术指导。
2、托幼机构平时应做好晨间检查、全日观察、家访工作、预防性消毒卫生工
作,发生传染病后应立即隔离传染病患者,做好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儿工作。对患儿所在班进行医学观察,在观察期间不得并班和接收新儿童。按“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的要求,对环境和各种物品做好传染病终末消毒和医学观察期间的消毒工作。应配合防疫部门和儿保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在传染病医学观察期间,如有新病例出现应从最后一例算起重新观察到期满。常见肠道和呼吸道传染病隔离观察要求见附表一、二。
3、托幼机构的儿童患了传染病,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并做好传染病登记及复查复治工作。但在潜伏期间该小儿未到托幼机构的,不作托幼机构病例。患儿返园所时,应检查其是否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发生传染病后也应按要求做好传染病管理。患者患病期间(急慢性)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工作人员痊愈后返园所工作时,须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允许返园所工作的证明。
二、意外事故报告
(一)事故的分类
1、一般事故
由于小儿本身、外界环境、房屋、设备等原因而发生缝针、肢体骨折、骨裂、跌伤、脱臼、吞入异物等事故属一般事故。
托幼机构中的事故大多是此类事故,保教人员要在思想上引起充分重视,尽量减少及避免事故的发生。
2、责任事故
由于保教人员擅离岗位,不执行安全制度和园所其它规章制度而发生打错针、服错药、食物中毒、煤气中毒、触电、颅脑骨折、Ⅱ度以上烧烫伤、小儿被冒领、走失、高处坠落、小儿得急病或病情突然变化未及时发现、体罚、把小儿遗忘在空房内、溺水、窒息等事故,经采取积极措施未造成小儿重大伤害的为责任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
由于保教人员失职导致小儿死亡、残废,重要组织器官损伤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系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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