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医疗卫生机构:
目前,我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防治“非典”工作进入常态长效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3〕43号)的精神,“非典”防治将进入常态长效管理。针对当前本市实际状况,为了继续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治网络
本市“非典”防治各项措施继续由市卫生局防病办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督査。各区县卫生局应作相应调整,设立相应的防病办或防病工作组,负责辖区内“非典”防治各项措施的协调、落实和督查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应调整“非典”防治办公室设置,由中心主任负责,综合防制管理办公室、防疫科、消毒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综合协调与信息、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实验室检验和消毒等工作组,具体负责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消毒、重要事项报告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疾控中心)应根据市疾控中心的模式调整、设置“非典”防治办公室,落实相应的科室和人员,负责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疾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疫点处理等各项工作。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还应明确第二、第三梯队人员名单,一旦疫情需要,能及时启动第二、第三梯队。
二、疫情监测
(一)疫情监测报告
1.监测点
调整后的“非典”监测点为所有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开设发热门诊的其他医疗机构。
2.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应依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诊断标准, 包括在门诊中或住院病例中发现的,符合诊断标准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观察病例。
3.监测工作内容和要求
监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继续按《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报告工作指南》执行。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非典”监测工作的疫情信息。所有“非典”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市、区县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原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要求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继续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同时要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病原学监测
市疾控中心对本市“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留观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务人员和可能被SARS病毒污染的环境进行采样,开展病原学、血清学监测。具体监测方案由市疾控中心另行制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隔离留观室及发热门诊设置
(一)定点医疗机构
保留市传染病医院、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3所医院为市级定点医院。被保留的3所定点医院的病区和病室数可酌情调整。
(二)隔离留观室和发热门诊设置点
1.根据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热门诊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108号)要求,原设置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以及市传染病医院、市肺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学中心、市儿童医院,继续保留发热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设置,但隔离留观病室数可酌情调整。
2.各区县卫生局应协调辖区内设置隔离留观室的二级及指定医疗机构,留置5~10间的隔离留观室,相对集中收治辖区内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人;应结合辖区内的布点要求,在原辖区内设置发热门诊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继续保留三分之一以上的发热门诊,其中原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热门诊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108号)中规定设置发热门诊的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其发熱门诊原则上应子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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