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实行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实行健康检测的通告》(沪府发〔2003〕32号)的精神,为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返沪人员和来沪人员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机构)应向所在街道、乡镇的居委会、未成立居委会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派出专门的公共卫生人员,承担医学观察、健康检测工作。
各类旅馆和其他有返沪人员、来沪人员入住的场所,必须指定专门人员,报社区卫生机构,在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承担本单位(场所)内来沪人员、返沪人员的医学观察、健康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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