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法监发〔2003〕105号)的规定和要求,为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现将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死亡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不得转运外省市、境外。在本市以外地区死亡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不得进入本市。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应当火化,不得采用埋葬或其它保存遗体方式。上海市益善殡仪馆为本市卫生、民政部门指定殡仪馆,专门负责处理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的接运和火化。上海市益善殡仪馆联系电话:总机64761444转,联系人:沈明德(手机13916306868)、李振萍(手机:13641634154)。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开具“死亡证明书”,并立即通知上海市益善殡仪馆。在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的过程中,必须对患者遗体、遗体运送工具和遗体接触过的本机构内区域进行严格消毒,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防护。
四、上海市益善殡仪馆须凭本市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调度指定的遗体接运车专门运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遗体运至殡仪馆后立即安放在指定的遗体火化炉,由指定的火化工作人员火化遗体。上海市益善殡仪馆必须对接运遗体的车辆、器械、火化设备等和遗体接触过的区域进行严格消毒,并对殡葬工作人员进行严格防护。
五、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患者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和遗体运输、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它形式的丧葬活动,遗体应当立即送至殡仪馆火化。
七、回民等少数民族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市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遗体必须在上海市益善殡仪馆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民族习俗安置。
八、外国人及港澳合人士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市死亡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遗体必须在上海市益善殡仪馆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可按照死者家属的意愿运输出境。
九、医疗机构和上海市益善殡仪馆应当对传染性非典型患者遗体处理情况及时登记和存入业务档案,处理情情况应在24小时内同时向市卫生、民政部门报告。
附件:1. 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2. 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消毒处理工作要求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 1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控制工作,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止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对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遗体要本着就近原则,及时、就地火化,不得运转、不得采用埋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死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得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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