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各委办局房改办:
为加强本市有限产权房屋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本市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工作,现对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程序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限产权房屋产权人可直接凭原房地产权证或原房屋买卖合同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改办提出申请,区、县房改办告知原出售单位(申请书、告知书另附)。原出售单位不同意有限产权房屋产权人接轨的,应于接到告知书起十五日内向区、县房改办陈明不同意接轨的理由。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中其他事宜,仍按《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79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有限产权房屋接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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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产权房屋接轨申请书
| 区(县) 路 弄 支弄 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438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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