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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申报结算工作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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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保险费用申报结算数据的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申报结算工作,现对本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下同)的申报结算费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2003年3月份起,定点医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申报结算口径》(见附件)申报结算医疗费,包括实时上网结算与非实时上网结算的医疗费。

二、2003年4月至6月份,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结算医保费用时,经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初审,申报费用不符合结算口径规定的,将有出错结算数据的申报结算表退回原申报结算单位,同时告知出错情况。定点医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并重新申报。

三、2003年7月份起,申报费用不符合结算口径规定的,出错数据所对应的结算报表暂缓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查明原因,并于次月重新申报。未及时进行纠正及重新申报的费用不列入申报结算范围。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统一结算口径的相关工作,以及日常的日对帐等基础性工作,确保结算口径的一致。对在统一结算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或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部反映。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申报结算口径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申报结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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