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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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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促进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分别实施了 “2002年医疗费用总量控制”、“2002年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政策。

“2002年医疗费用总量控制”、“2002年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政策实施以来,绝大多数医疗机构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克服种种困难,努力为参保职工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有极少数医疗机构领导和医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医疗费用总量控制”、“医保费用总额控制”的重大社会意义,在具体做法上存在推诿病人、分解门诊诊疗人次、不按疾病诊疗需要处方用药等现象,参保人员来信和来访时有发生。这种做法损害了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利于“医疗费用总量控制”、“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也不利于本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

为此,市医疗保险局、市卫生局重申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各医疗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努力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基本医疗服务。

 

 

 

二 ○ ○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

 

一、职工处方用药范围

㈠ 药品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㈡ 处方用药的名称、规格、剂型,以及限制使用范围和适应症,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及增删的规定执行。

㈢ 不得开处与病情诊断或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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