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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对私营企业带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徐税发[2002]3号)收悉。关于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市局曾以沪地税四[1995]11号、沪国税四[1995]13号以及沪地税二[1999]13号等文件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变化和有关政策的调整,部分分局对现行的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出现了政策执行不统一的情况。为了加强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统一规范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私营企业类型的划分问题。根据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发放营业执照的类型划分,私营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他们的主要区别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负有限责任,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负无限责任,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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