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官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不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上海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3个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非全年连续性生产、加工月饼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单位)。
第三条 生产单位每年生产、加工月饼前应当取得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或者加工糕点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生产单位应当在每年生产、加工月饼前向原发证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加工月饼的品种、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四)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规格;
(五)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六)自身卫生管理的承诺书;
(七)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生产单位申请备案时,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其与生产、加工月饼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为规范及生产单位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名称。
第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资料齐全、有效并承诺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对提供资料无效、不齐全或者未承诺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补正。
第七条 已经登记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地址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申请变更。
第八条 卫生登记备案号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涂改。
第九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生产单位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备案号,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登记备案的,应当责令限期备案。
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被注销备案的生产企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在上海卫生信息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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