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妇幼保健所,有关医疗机构:
听力障碍在新生儿中的发病率约为1-3‰。据统计,上海市每年8万多新生儿中有250人左右患先天性听力障碍,其中多数是进行性的。由于未被及时发现,造成他们言语生成不能或延缓,导致语言能力不强、智力发育和社会适应能力低下,严重影响了学习、就业和生活,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极大的负担。
为了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本市出生人口素质,对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做到及时发现、诊断、治疗和干预,使他们尽可能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新生儿中开展听力障碍筛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关系到每个出生婴儿,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按照《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加强对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工作流程的质量控制,针对筛查、诊治和语言训练等环节加强网络建设,确保筛查工作的质量。
二、对筛查使用的仪器应当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以保证和提高筛查工作的质量,并使之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三、本项目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医疗机构新增服务项目收费的申报程序,报请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四、《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方案》自2002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方案》
上海市卫生局
二OO二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方案
一、筛查对象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所有新生儿做好听力障碍的筛查工作。重点加强具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监测:
1、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2、有听力障碍家族史;
3、母亲因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
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患高胆红素血症;
7、母亲在怀孕期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8、患细菌性脑膜炎;
9、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的;
10、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
11、临床上怀疑存在与听力障碍或者感觉神经功能障碍有关的综合症。
二、筛查方法和要求
1、方法:采用耳声发射法(Otoacoustic Emission. OAE)。有条件者可增加快速脑干诱发电位法(AABR)。
筛查结果阳性的患儿需经诊断性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及声阻抗进行确诊,并确定听力丧失的程度和部位。
为保证筛查结果的标准和统一,经专家论证,综合仪器技术性能,使用简便程度等因素,建议选择使用美国WelchAllyn公司的Audiopath耳声发射仪。
2、环境:需有一间单独用于听力检查的诊室,但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间处理,检查时应保持室内安静。
3、人员: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凡接产医疗机构中从事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断的人员必须具备医师以上职称。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护师以上职称,并通过定点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筛查和确诊程序
(一)筛查
1、在婴儿出生3-5天(72-120小时)内,接产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听力障碍筛查、填写《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并将筛查结果登记到《孕产期服务记录》中。
《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的“医院联”和原始检查记录由接产医疗机构保存;“家长联”交家长保存;“妇幼保健所联”由接产医疗机构填写筛查结果后,随《孕产期服务记录》一并交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
区(县)妇幼保健所在收到《孕产期服务记录》和《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妇幼保健所联”后,及时转至婴儿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筛查未通过者,由接产单位在《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家长联”中填写并告知复查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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