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及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医保局《关于本市部分延长工作年限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认定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对在2000年12月31日(含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现将适用范围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关于本市部分延长工作年限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认定工作的会议纪要》明确的5类人员,即:
㈠ 对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国发〔1983年〕141号文),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限的高级专家。
㈡ 按中央和市委规定延长任职年龄的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职委员,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委员,区人大、政协主任(主席),经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批准任命,到龄尚未免去部、委、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领导职务的局级干部和市管企业领导干部;
㈢ 符合中组部组通字〔1992〕22号文件,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工作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女干部;
㈣ 机关事业单位中确因工作需要,到龄后未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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