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局曾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以下简称《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其中对门诊慢性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可以开具2周处方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连续使用同类药物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可酌情开具1个月处方量等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医保支付费用总额预算以后,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局又联合印发《关于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84号)。上述文件印发后,各医疗机构都能高度重视,在认真执行医保支付费用总额预算政策的同时,克服困难,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配药方便,切实降低参保人员负担,取得较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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