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加强优秀历史建筑和授权经营房产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区房地集团,各公有房屋授权经营单位: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按照市委、市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工作要求,推进成片、成街坊的优秀历史建筑整体保护工作。现就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授权房产中保留建筑和相关建筑的保护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沪府发(1995)60号文授权给各区房地集团、工业、商业等企业集团经营的房产,凡列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建筑(共398处),经营单位一般不得进行房产处分,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产权的,应事先报请原授权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核(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一门式窗口受理)。未经核准,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上述房地产权利的转移、变更登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432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