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关于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人使用乙类药品自负医疗费用减负问题,我局沪医保〔2003〕160号文件已经明确了有关政策,现就该文件实施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医疗机构的减负操作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分类支付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诊疗项目分类支付费用和医疗服务设施分类支付费用),按照沪医保(2003)160号文的有关规定,由就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保减负。
减负后病人实际现金自负的费用,应当与实施药品分类给付前的现金自负费用相同。
上述人员在10月15日以后发生的乙类药品分类自负费用,尚未进行过减负的,可到原医疗机构申请减负。
二、关于医保减负与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衔接的操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430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