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
为了落实《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和《关于加强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卫办〔2003〕22号)的精神,利用三年的时间加快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建设,提高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救治能力,现将《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应在建设好区县急救中心(站)的基础上,加紧完善区域内的急救网络,可根据《上海市区域卫生规划三年行动计划(2003年~2005年)》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设置3—5个急救分站(点)。
附件: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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