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正文

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具体操作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须按规定向各区县税务机关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产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屋原值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住房装修费用发票(原件和全部发票清单);

  (五)银行贷款利息的结息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六)转让住房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429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