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经2005年3月14日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2.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略)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中医药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四)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中医药业务建设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制订本机构利用中医药服务社区的工作计划,推广运用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开展中医诊疗项目不少于2个。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置独立的中医药服务诊疗场所,并应当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中药房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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