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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4]31号)精神,为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施学分制教育的工作,现将中等职业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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