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订《〈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中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市政府对《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第一款的第一至第五项,保留了其余的六项。为了规范本市对婚姻介绍机构的行政处罚,现作如下规定。
关于对婚姻介绍机构行政处罚的管辖。对违反《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局实施行政处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可以由市民政局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市民政局指定一个区(县)民政局为主实施行政处罚,其余涉案的区(县)民政局配合。
现就修订后的《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细化如下:
一、媒体未向市民政局备案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逾期仍未备案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一)对经营性行为,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不满1个月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非经营性行为,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不满1个月的,处以1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备案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证明虚假的内容主要是指: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学历、收入、住房等),应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下罚款:
(一)对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对非经营性行为,每发布1例虚假征婚信息,处以100元罚款,但一次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婚姻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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