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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二、第三条规定,对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一)〉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2号)内资企业第8项目中“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纳税人提交的材料第二项修改为:上海市科委等四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填报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中附件6《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和附件7《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5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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