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有关各区(县)房地局、各拆房管理部门:
现将《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推进本市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强本市拆除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经费,促进拆除施工企业的正当竞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拆除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办法:
一、基本要求
建设单位在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办理拆除施工项目开工备案手续前,应进行拆除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并须将《上海市拆除工程施工招投标备案表》(见附件一)一并报送。
二、招投标适用范围
1、市政工程、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等由政府投资的拆除工程项目;
2、同一拆除地块内,总拆除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非政府投资的拆除工程项目;
3、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发文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的拆除工程项目;
4、建设单位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的拆除工程项目。
三、招投标方式
1、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2、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拆除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并办理各项招投标事宜,也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拆除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和办理各项招投标事宜;
四、招投标规则
1、 招投标原则
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招投标项目信息,统一报名要求,统一招投标方法、程序。
2、 评委会组成
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评委会,评委会由建设单位、市(区)相关部门和土建、拆除等专业的专家共5人或7人组成,其中土建、拆除等专业的专家应有2-3人;专家的确定由专家库随机抽取。由评委会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3、每一拆除施工项目,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有效标书少于3家的,建设单位(或委托专业单位)须重新进行招投标工作;
五、招投标工作顺序
1、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应说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数量、地点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应保证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投标单位报名及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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