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服务单位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档案局,各区县殡葬管理所、市殡葬服务中心、殡葬服务单位:
为规范本市殡葬服务单位的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提高档案的开发和利用水平,现印发《上海市殡葬服务单位档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档案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上海市殡葬服务单位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殡葬服务单位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殡葬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殡葬服务单位在党政工作、经营管理、殡葬业务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市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殡葬服务单位)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有效利用。殡葬服务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实施档案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殡葬服务单位档案工作接受市或区(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接受市或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制订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殡葬服务单位档案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本单位的建设发展和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九条 档案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与实施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负责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编写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展档案信息资源提供利用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六)开展档案工作交流和协作活动。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安排档案工作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遵守业务规程,执行保管、保密和档案检查制度;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和殡葬业务知识。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学习,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列入专业技术岗位,档案工作人员享有与殡葬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其专业职务的评聘,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归档文件整理
第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的档案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档案分类方案,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有序排列和系统编号。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的档案分为文书档案、殡葬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等。其中文书档案包括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类;殡葬档案包括殡仪、安葬类;科技档案包括基本建设、设备、仪器等类。声像、实物、电子档案等应当集中存放。档案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大类,确定属类设置办法。
第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各部门在文件材料归档前,应认真做好文件材料整理工作,按规定组成案卷,或者以件为单位进行系统整理,并进行排列、编目,保持文件之间的内在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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