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发布《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已经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符合《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条例》施行(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
三、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本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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