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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机管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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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机管局关于印发《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市政府机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推进和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一名局领导分管,其职责是:依照本办法履行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职责;牵头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信息公开事项,审定相关文件;协调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问题。重大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需要对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市政府机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局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归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统一发布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本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调整和更新。受理和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四)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时编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局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涉及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编制本部门应主动公开及更新的政府信息;

(二)撰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要求公开的、涉及本部门职能事项的信息答复件;

(三)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审核机制)

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由相关部门撰写信息公开文稿,经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和文字核稿后,报部门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予以公开。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敏感或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主要领导签发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局的概况、领导简介、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责;

(二)政策法规: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三)业务工作: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办理须知与流程等;

(四)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六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主动公开方式)

本局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重大事项可通过局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

第八条(主动公开的工作程序)

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

(一)局机关各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公开事项,撰写政府信息公开文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办公室;

(二)局办公室对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同意后,选择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凡属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职能部门应报局办公室备案。

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职能部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信息文稿报局办公室,经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发布。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获取,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的工作程序)

(一)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送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拟定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并通过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答复)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有关部门应根据下列情况通过局办公室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应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预算)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机关本级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监督与考核)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监察室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1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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