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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