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加强本市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6部委《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人口宣教〔2011〕6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本市人工终止中期妊娠(妊娠14-27周内)手术审批管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有关施行手术前的规定
(一)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自愿人工终止中期妊娠,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拟进行14周以上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对象,在门诊就诊时,应出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以及由市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专家组会诊后出具的拟进行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医学证明或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准予终止妊娠证明。
由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对象中,系本市户籍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办理《准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妊娠14-27周内)手术证明》(附件1,以下简称《手术证明》);系婚嫁本市的,应到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手术证明》;系外来流动人员的,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相关证明。
(二)对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自愿终止妊娠的对象。在门诊就诊时,须由当事人签署《人工终止中期妊娠(妊娠14-27周内)承诺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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