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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2〕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乡镇(街道)级集体经济组织、村(队)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由市农委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
第四条《证明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和擅自复制。
第五条申办《证明书》,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
(一)《上海市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申请表》;
(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章程;
(三)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关于选举或任命本组织理事长的决议;
(四)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确认书;
(七)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单及其资产份额清单;
(八)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证明书》按照下列程序申请、颁发: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第五条所列申请材料、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核实完毕,并转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审核完毕,并报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四)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给予填写《证明书》,并报区(县)政府;
(五)区(县)政府同意并在《证明书》上加盖区(县)政府印章后,由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明书》免费颁发给申请单位。
第七条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取得《证明书》后,应及时向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条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九条《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在变更或注销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更或注销手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自办理完成《证明书》变更或注销手续30个工作日内,持《证明书》或注销证明,到区(县)质量技监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取得《证明书》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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