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现将《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按照《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有关“合理收益分配”的要求,结合本市近年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若干意见》,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既要实现发展好集体成员的权益,又要坚持集体经济性质,巩固农村政权基础;既要努力增加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又要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确保分配水平的可持续;既要强化监管措施,又要发挥内部体制机制作用,推进民主管理和制度管理;既要做到规范有序,又要坚持分类指导,一切从实际出发。
二、完善分配制度
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组织形式,完善分配制度,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可持续增长的有效手段。
(一)明确合理的收益分配方式
社区经济合作社是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主要形式之一,要着重规范建立按成员拥有股份进行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强调合作社股权是成员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凭证和份额比例,并对收益分配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合作社股权设置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采用以“人头”、“农龄”等多因素相结合的股权设置方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合作社成员大会三分之二表决同意。股权一经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五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由合作社章程予以明确。
社区股份合作社是集体经济有效组织形式之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或有限责任公司的,需办理工商登记。符合章程规定可调整股权的,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成员按其股份享有收益权,其收益分配方式按照公司或合作社章程所明确的方式进行。
(二)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水平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社区股份合作社要依据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再剩余部分可按股份对成员进行分配。要处理好分配和积累的关系,提取公积公益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收益多时应当控制分配额度,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使成员的分配水平可持续提高。分配水平要有上限控制,新改制单位分配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净收益的70%。对已经改制、分配比例高于上述比例的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防止分配水平不可持续,引发社会矛盾。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411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