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
一、 征收
(一) 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 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
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 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
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四) 配套费清算
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五) 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
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 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六) 新老征收标准衔接
未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项目,按新标准缴纳;2011年4月30日前已开出配套费缴纳通知单并已缴纳过部分配套费的项目,未缴清部分按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日期及金额缴纳。
按原标准缴纳的住宅项目,实际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面积,超出部分按新按新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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