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第19号令”),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效解决群体性欠薪矛盾,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的垫付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欠薪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垫付的最高额度内,合并使用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垫付劳动者欠薪数额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合并使用,
在每名劳动者可垫付的12个月最低工资总额内对劳动者进行一次性欠薪垫付。
申请垫付的人员属于市政府第1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不予垫付情形的,欠薪保障金不予垫付。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在处理欠薪矛盾时的欠薪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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