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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报送103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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