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涉校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涉校纠纷中的作用,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涉校纠纷) 本意见所称涉校纠纷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中或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涉及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第三条(工作原则) 开展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任务分工) 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主要由学校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
区县人民调解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规模较大、纠纷发生频率较高的学校设立专门的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
区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市司法行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本市高等学校的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五条(调解纪律) 人民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不得公开调解协议内容。
第六条(引导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已经受理的涉校纠纷行政调解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第七条(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涉校纠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受理申请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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