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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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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的检测人员,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检测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的检测试样取样人员。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负责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由市检测协会组织的检测技术考试: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5周岁;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未被撤销相关证书。

  第五条 检测技术考试分理论和操作两个科目的项目,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的方式,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两次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六条 通过检测技术考试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检测协会申领相应证书:

  (一)检测人员受聘于一个检测机构或企业内部试验室,见证人员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取样人员受聘于一个施工单位;

  (二)无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第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协会申请延续,证书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证书延续除了符合初次申领证书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二)脱离检测相关岗位未连续超过一年;

  (三)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情形。

  检测人员若脱离检测岗位连续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申请延续除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外,还应通过相应项目的操作考试;若脱离检测岗位连续超过三年的,应重新通过检测技术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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