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对建筑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督检测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督检测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监督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应当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第五条 禁止委托与被抽检工程有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实施监督检测。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订年度监督检测计划。内容包括抽检项目、抽检数量、日程安排等内容,以及抽样费、检测费、咨询费、样品管理费等费用预算。
第七条 监督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建设工程检测总量的5%。
第八条 在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分别进行监督检测,混凝土强度的监督检测不少于1个构件。
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取检测机构和抽样机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选取的监督检测检测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承担监督检测的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违法行为两年内被行政处罚的;
(二)相关检测项目连续两年内行业比对的结果未出现“不满意”。
第十条 检测单位(检测机构、抽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监督检测业务委托:
(一)不再符合承担监督检测的检测单位条件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列入入围名单的;
(三)行业比对不满意或盲样考核、工程现场重复性检测等动态考核不满意的;
(四)在监督检测中出现较大失误,影响对建筑材料和工程结构质量评价的;
(五)检测标准或检测方法选用有错误的;
(六)与被抽检单位有串通行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七)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
(八)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建筑材料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守“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汇总”的原则,同一工程的抽样单位与检测单位不应当为同一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监督机构可组织抽样单位抽取建材样品,建材抽样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取得监督检测抽样员证书的人员实施。
工程现场监督检测的持证检测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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