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与能力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工作,提高检测机构为建设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障的实际能力,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程》(DG/TJ08-2042,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程”)等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具体实施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和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以下简称“现场核实”)是指对申请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的现场检查核实。
本办法所称检测能力评估论证是指对申请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力的评估论证。
第二章 现场核实内容
第四条 现场核实应当对检测工作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环境条件控制、仪器设备配置和运行状况、检测人员实际操控能力、检测工作的符合性、检测信息系统应用等六个方面进行检查。
第五条 检测工作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有效性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 具备覆盖申请资质项目的完整、有效的质量保障体系文件;
(二) 正常开展质量活动,并有完整的活动过程记录;
(三) 根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变化及时修订相关体系文件;
(四) 各类质量文件执行正常;
(五) 按《检测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检测档案的归档管理。
第六条 检测环境条件控制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 符合《检测管理规程》中对“实验室设施环境”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检测环境条件的要求;
(二) 具备对检测环境条件的实际调控能力,以及对实验条件突发变化时的应变能力;
(三) 建立实验室环境设施的防火、防化、防爆、防污染、防辐射等安全保障体系,以及工程检测现场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条 仪器设备配置和运行状况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 具备相应检测项目技术标准中所需的所有主控设备和配套设备、配件等,并且满足相应精度和规格要求(见附件一);
(二) 符合相应计量法规对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的要求,并且满足《检测管理规程》中对“测量设备”的管理规定,保证量值溯源;
(三) 具备判定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报告有效性和适用范围的能力;
(四) 建立完善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使用和管理控制程序;
(五) 专人专岗持续有效地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 每套仪器设备在日常检测工作中应当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八条 检测人员实际操控能力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一) 检测机构中从事相应项目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当是经市检测协会考核合格的、取得有效证书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 检测人员中应按照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检测项目岗位应设置对口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具备必要的保障人数(见附件二);
(三) 配置符合《检测管理规程》中对“人员要求及岗位职责”要求的各类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岗位应由经过管理岗位统一考核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四) 检测人员在每个对应项目岗位上应当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及对相应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并且在各自岗位上各司其职、规范操作。
第九条 检测工作的符合性应当检查以下内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40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