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测信息系统是为建设工程检测活动进行信息采集和辅助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检测信息系统是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的子系统之一,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建管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联网要求,并实现和建管平台信息共享。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协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检测协会应当按照设计的性能指标建设检测信息系统,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二级标准的要求。
市检测协会应当配备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加强检测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五条 检测机构及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当依托检测信息系统开展检测活动,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等条件,并设立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企业端系统运行维护。
第六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合同备案后,携带检测合同到市检测协会获取该项目的检测编码。
第七条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见证取样时,应当对检测样品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在24小时内将样品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的检测样品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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