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文件精神,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操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单位租赁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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