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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土地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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