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经2016年5月24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鼓励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备案部门
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四条 市区分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食品类别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开展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开展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申请
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当向企业生产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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