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倡导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及外省市进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相关工作。
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主要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监管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企业自查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按照规定对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进行自检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信息系统监管是指以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中记录的信息比对为基础,通过信息系统与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进行实时比对,系统对不达标企业按设定要求进行自动处理;实地核查是指建设管理部门随机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 本市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别化动态监管。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市企业在资质审批通过后或者外省市进沪企业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手续后,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开通。企业可以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业务,开展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
前款所称的诚信手册,是指利用信息数据库、互联网等计算机及现代通讯技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和显示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的载体。
第七条 外省市进沪企业持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可选择一项或多项资质进入上海建筑市场。
外省市进沪企业的基本信息与资质信息由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管理信息平台)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部监管平台)直接获取。
第八条 外省市进沪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不予办理进沪信息报送:
(一)在部监管平台中无企业信息或信息不符的;
(二)在部监管平台中登记的注册人员人数未达资质标准要求的:
(三)近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部监管平台被通报的;
(四)近一年内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场的。
第九条 外省市进沪企业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后,市行政服务中心、驻沪办建管处自收到报送信息后半年内对外省市进沪企业开展首次核查,并对进沪半年内未办理过合同信息报送手续或者未有中标记录的企业进行重点核查。
各省市驻沪办建管处负责对其管辖的外省市进沪企业进行首次核查;无驻沪办建管处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核查。
首次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沪机构负责人是否确实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申请的数字证书是否合法;
(二)企业在沪基本情况,包括办公场所,主要人员等;
(三)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
(四)应当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维护企业诚信手册所记录的信息;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企业一年内应至少登陆一次诚信手册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诚信手册中企业信息、人员信息以及业绩信息等进行核实和确认。
本市企业一年内未进行诚信手册自检的,再次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必须先完成自检工作;外省市进沪企业一年内未进行诚信手册自检的,进沪报送信息将被删除,需重新办理进沪企业信息报送后方可在上海继续开展建筑活动。
第十一条 市管理信息平台监管主要利用本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及建筑建材业信息平台的优势,并结合社保、工商等部门的数据,实时与企业诚信手册比对,以达到对企业资质达标情况进行监管的目的。
市管理信息平台对本市企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负责人达标情况;
(二)注册人员达标情况;
(三)非注册人员达标情况等。
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外省市进沪企业在部监管平台中登记的注册人员达标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实地核查重点对象:
(一)连续两年以上未进行合同信息报送的;
(二)一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资质申报或进沪企业信息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被投诉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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