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已经2015年11月23日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5日止。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
第一条 乘客候车应当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在站台或者人行道上自觉排队,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强行登车、吊车;不准拦车和拉脱电车集电杆。
第二条 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车并让座。不准多占座位或者躺卧、站立在座位上。
第三条 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准乘车。
第四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严禁损坏车辆、车厢内的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严禁进入驾驶室,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拉好扶手,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禁止跳车、撑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车厢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严禁在车厢内或者向车窗外扔掷杂物、垃圾。
第六条 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准上车。不得妨碍值勤人员维护乘车秩序。
第七条 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按照指定的车门上、下车。
第八条 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车票保存至下车,以备值勤人员查验。电子乘车卡在全市设置车载读卡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上通用。
第九条 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3米(含1.3米,下同)以下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十条 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营运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市区线路在10分钟内、郊区线路在30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应当按照原价退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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