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关于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涉及房产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主管部门,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上海市担保行业协会: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本市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为房产交易提供融资服务,有的机构还违规参与“首付贷”等产品,带来一定的潜在风险。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1号)有关工作要求,引导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控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开展“首付贷”及相关业务。“首付贷”的存在变相降低了购房资金门槛,加大了居民购房的杠杆,一定程度上助推了房价上涨,削弱了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增加了金融风险和房地产市场风险。近期,人民银行已经明确,首付款必须为购房人自有资金,“首付贷”属于违法。从即日起,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首付贷”及相关业务。
二、从即日起,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须立即清理各类“首付贷”相关产品。本市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对实质上属于“首付贷”的各类金融产品,按照“增量禁止,存量清理”原则,对尚未发布的各类“首付贷”产品停止发布;对已经运行但尚未到期的各类“首付贷”产品,原则上立即提前终止;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终止的须经甄别后在到期后退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3976.html
